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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盐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

来源:发布时间:2013-09-23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副本) 编号:盐田0027001-1

收费单位:深圳市盐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负责人:李枝尧

  地址: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5楼           联系电话:22358950

  有效期:2013-09-23至 2015-09-23   发证机关:深圳市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收 费 项 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一、水资源费

粤价[2009]62号、深价联字[2009]16号

地表水

生产、经营取用水

立方米

0.12

二、排污费

国家计委令31号、粤价2003]166号、深价联字[2003]46号、粤价[2010]48号、粤价[2011]81号、粤价[2013]102号

具体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按文件规定执行。

(一)污水排污费

污染当量

0.7

见备注一

其中:化学需氧量(COD)

污染当量

1.4

粤价[2010]48号、粤价[2011]81号

列入试点企业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

氨氮(NH3-N)

污染当量

1.4

粤价[2013]102号

列入试点企业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

(二)废气排污费

污染当量

0.6

见备注二

其中:二氧化硫(SO2)

污染当量

1.2

粤价[2010]48号、粤价[2011]81号

列入试点企业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

氮氧化物(NOX)

污染当量

1.2

粤价[2013]102号

列入试点企业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

(三)固体废物排污费

1、冶炼渣

25

2、粉煤灰

30

3、炉渣

25

4、煤矸石

5

5、尾矿

15

6、其他渣

25

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四)危险废物排污费

次.吨

1000

1、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2、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五)噪声超标排污费

见备注三

1、1分贝

350

2、2分贝

440

3、3分贝

550

4、4分贝

700

5、5分贝

880

6、6分贝

1100

7、7分贝

1400

8、8分贝

1760

9、9分贝

2200

10、10分贝

2800

11、11分贝

3520

12、12分贝

4400

13、13分贝

5600

14、14分贝

7040

15、15分贝

8800

16、16分贝及16分贝以上

11200

备注一:

  1、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2、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备注二:

  1、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2、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备注三:

  1、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2、说明:(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6)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7)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收费单位:盐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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